由於此事件,所以小弟把部落格裡的MV給移除了!也奉勸大家,在台灣這樣怪怪的環境裡還是聽話點好!要放,也千萬記得不要放可以下載的檔案,除非完全是自己弄得!
在部落格分享音樂MV,小心觸法!台北市一名高職學生,把網路下載的影音檔,下載到落格讓網友欣賞,卻被法院認定侵權,判刑5個月,易科罰金15萬元,成為國內「貼歌遭判刑」的首例。
原本單純分享音樂,卻被控侵權,遭判刑,孫同學是國內首例,他到現在還是覺得「有那麼嚴重嗎?」
遭判刑學生:「就是想說也讓網友認識這首歌,或是這個歌手而已,然後普通也是一堆人分享這些音樂和影音,也不是只有我一個,我只是把音樂放上網路,也沒想過會那麼嚴重。」
去年12月,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,IFPI,發現他的部落格上貼了將進近400首國內外流行歌,報警處理,法院依違反著作權法,判刑5個月,易科罰金15萬元。
只是,這樣的分享動作,網路上非常普遍,以孫同學張貼音樂的無名小站來說,隨便以關鍵字「音樂」搜尋,就能找到一堆「歌曲分享」,連YAHOO奇摩的部落格,也到處都是轉載來的音樂和MV。
如果說,部落格裡放音樂分享是違法,恐怕怎麼舉發都抓不完,到底侵權的界線在哪裡?法律留下的灰色空間,實在讓民眾,摸不著頭緒。
資訊來源YAHOO新聞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70512/8/e7qj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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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錯!! 確實要懂得自保!! 台灣的怪環境~~ 人人自危!!
台灣!要有錢或有權~~
像P2P那種工具跟本就無從抓起,大家都封嘴自個兒用,這位老兄顯然是做得太明顯了. 想在部落格貼MV,我想只有借用YOUTUBE,自己上傳風險太大了.
他是下回來之後在自己上傳嗎?我之前也都是借用YOUTUBE~~但還是撤掉了。
我也不知道他是不是下載的. 不過我的意思是分享音樂這種東西都是私下的,像P2P大家抓了以後都閉嘴. 而那位老兄將音樂以公開的狀況下上傳當然太明顯了,不得不讓唱片交流協會注意到. 如果想讓別人認識這個歌手,就註明請至YOUTUBE這個連結看,那我想成份就很低了.
之前不是有位大學生下載MP3被判刑(後來好像沒事情?) 在沒有關於【商業化買賣交易】這樣也算犯法嗎? 那像一些下載MP3的軟體卻可以大喇喇讓大家下載!這樣也很奇怪? 雖然我常下載~~但也只限於收藏,喜歡一定買正版~~
那些軟體的使用條款都會例出"工具是讓大家分享自己的東西,請勿分享有版權的東西". 但是大家總是不會那麼守規距. 如果說有關單位要檢舉軟體,那軟體商就會說"條款很清楚,軟體本身沒錯,而是使用者有錯". 所以囉,各式各樣軟體還是大搖大擺的走下去. 多麼希望大家聽了免費的東西後,能買正版支持,不然歌手餓死,歌迷就別再期盼聽他的歌了. 我的CD也全都是正版的喲.
那這樣說來~~那位高職生不是也可以說:是使用者下載,我只是介紹,是使用者的錯!! 哈哈~~ 總之他不是陳水扁的兒子,認栽啦! 很多偶也是買正版低喔^^,但的確很多正版的很難買到~~也只有靠P2P^^||
還好我都只貼我自拍的 某人的 的影片......我連 都不敢貼說...
如果【場】是有【禁止攝影】,還是不要放好了~~
所以,討論到最後的意思是:以後我們連在YouTube鏈結放在自己網頁上的行為都不可了? 版主的意思是這樣嗎?像我是個YouTube的愛好者;某些時候,因為出生的年代實在距離我喜歡的年代太晚,還會擔憂YouTube砍檔太快,怕以後再也看不到那些精采畫面了。譬如Van Helen放火燒吉它的畫面。哈!(燒吉它的行為是不應該的,嗯,我沒有吉它可燒。)或者,Woodstock 參加不了那個嗑藥大型派對,也可以在家裡看得爽嘛。
原則上我是不大了解這部分是否違法的細節! 只能說被抓包也代表著太招搖,有太多人有連結,但也只能自認倒楣~~ 所以說真要做的話還是PO個網址就好了,保險一點就說請至YOUXXXX網站搜尋XXXXX 諸如此類的說法~~ PS:范大師何時有燒吉他?我沒看過耶>
這個高職生~真的有點倒楣
就是麻雀【雖小】阿!
小潘, 好久不見! 希望你一切安好! 謝謝你的分享, 雖然大姊我沒貼歌, 但我很多格友都在貼YouTubeㄟ 不知這樣會不會有問題ㄋ...?
SORRY晚回留言,我今天才從澳洲回國~~ 我之前也是貼YT的~~但還是怕怕~~哈哈~還是別惹事好^^